尼日尔林区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1页(359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3条规定,公有林分为两类:(1)分类林,即构成分类林区;(2)防护林,即构成防护林区。第4条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作分类林区:(1)分类林在本法颁布日之前,即已处于某一限制性的特殊法律之下,包括采伐和行使习惯使用权。(2)按照本编条款,由部长会议通过的法令进行分类的森林。第5条规定,一切其他未分类的森林,均被视作为防护林。第6条规定,不毛之地或植树不多的林地,应被视作为垦殖林区,即包括:(1)被确认为必须保护的山坡;(2)不稳定的或沙质的陡峭河岸;(3)可能发生河水冲刷成沟与塌陷危险的区域。植树不多必须更新的林区,可自行决定是否列入垦殖林区。第7条规定,按照第4条第2款,某些林区与山地在确认了植树造林之后,经部长会议通过以法令方式列入分类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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