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租赁契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0页(378字)

韩国《农地租赁借管理法》规定,租赁借契约以书面形式签订,须向当地政府首长申报契约内容。租赁借的期间须定为3年以上。租金的上限按照农地情况和总统令规定的基准、当地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超过规定的租金上限而签订租赁契约时,其超过部分无效。租金支付方法、捐税负担等由总统令规定。该法规定,当租借农地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不能使用、收益或其收获量显着减少时,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请求减免租金,有关事由及基准,由总统令规定。有关租金事宜达不成协议,可向管辖农地所在地的农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调停。该法规定,租赁借契约如无相对方的同意,当事人一方不得解约。租赁借期满3个月前未向承租人通知变化意思,期满时,视为与从前相同条件,继续租赁借。承租人无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让租借权或转租所租借的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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