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分类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1页(288字)
尼日尔《森林法执行条例》第1条规定,经有关专区区长或市长的磋商后,区域森林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集体单位的代表,对周围要分类的森林和对森林能够生效的权力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根据这一了解,拟定一个分类草案,并提交给水利和林业管理总局进行审议。第2条规定,把附有界限标记的森林分类计划退回行政当局,后者收到计划之后,应把界限标记张贴在办公室的广告栏上,并通知有关乡村集体单位的负责人。张贴在专区首府和分类林的公社。自在张贴榜张贴的那天起,张贴应持续30天。在张贴同时,还要用国语通过电台,以社论的方式、拍卖员或其他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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