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1页(912字)

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共6章2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该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该法还就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确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有违反该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该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将其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赠送的档案。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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