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海洋渔业设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1页(211字)

加蓬《关于加蓬海商法典的法律》第139条规定,关于租让海滨淤积地,必须征求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渔业处的意见;只有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允许在国有海洋水域建立任何性质的设施。第140条规定,没有海洋管理部门在征得海洋渔业处的同意后给予的许可证,不得在国有海洋水域建立任何性质的设施、渔场、牡蛎养殖场、贻贝养殖场、贝类蓄养场。许可证的颁发和收回方式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政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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