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潮堤防管理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9页(547字)
韩国《防潮堤管理法》规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防潮堤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向农林部长官申请将该防潮堤交由国家管理:(1)容纳潮水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海滩的防潮堤;(2)容纳潮水量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海滩的防潮堤且对岸距离在4公里以上的;(3)容纳潮水量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防潮堤中对岸距离不足4公里者和容纳潮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700万立方米的防潮堤中对岸距离为4公里以上者,其中被认为受益者负担能力不足或在公安上有特殊需要的。除上述国家所管防潮堤之外的,可申请交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该法规定管理防潮堤的所需费用,须由该防潮堤的直接受益者在适当的范围内负担,其不足部分,国家管理的防潮堤由国库负担,地方自治团体管理的防潮堤由地方财政负担。为了就管理防潮堤的管理回答农林部长官、釜山市长及道知事的咨询,在农林部设国家管理防潮堤审议会,在釜山市及道设地方自治团体管理防潮堤审议会;(4)农林部长官、釜山市长及道知事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紧急事态时,可要求附近居民提供劳务或临时使用其土地、房屋及其他所需物品或拆除或变更其工作物及其他障碍物,或使用其土石、竹木及其他物品,对造成的损失,应按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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