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防疫责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9页(241字)
中国1997年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第43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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