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城市公园设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8页(366字)
韩国《城市公园法》第2章城市公园的设置及管理规定:(1)城市公园根据其机能作如下分类:儿童公园;住宅区公园;城市自然公园;墓地公园。(2)城市公园的城市规划决定时,有关市长及郡守须将该城市公园的建设计划立案,并按其建设计划进行设置及管理;市长及郡守以外者,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在取得许可后设置城市公园及公园设施,并对其进行管理。(3)城市公园或公园设施与河川、道路、上下水道及其他设施或工作物等相互兼用的场合,公园管理厅和其他工作物的管理者可根据协议另行决定其管理方法。(4)欲在城市公园内进行设置公园设施以外的设施、建筑物及工作物,或改变土地外形、采伐栽植竹木、挖取土石等行为者,须按规定取得公园管理厅的占用许可,变更许可时亦同;占用许可者在占用期满时应立即将城市公园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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