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用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7页(261字)
台湾1983年《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3章中规定:(1)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需用的公有土地,政府应优先出租或依公告现值让售。(2)所需用的私有土地,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协助洽购或依法申请征收,并可使用依法编定的农业用地。(3)上述用地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变更使用。(4)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及设施由政府或农民团体所提供的,其应付的使用费,由该管省(市)主管机关依有关主管机关确定的数额内核定。(5)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及房屋,减半征收房屋税、地价税或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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