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委会村务公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2页(34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本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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