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1页(452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2)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5)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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