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游乐区兴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8页(294字)
台湾《森林游乐区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森林游乐设施除由政府直接兴建经营者外,得指定项目由民间投资兴建或经营。前项民间投资之项目及条件,由本府拟订办法送请省议会审议。第12条规定,同一项目申请投资者,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有二人以上时,以公开投标方式决定之。第14条规定,民间经营森林游乐设施者,应于申请营业核准后6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名称、开业日期、负责人及职员名册等报请主管机关备查。第15条规定,民间经营之森林游乐设施开业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1)停业或歇业。(2)名称、负责人及有关公共安全之职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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