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0页(261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41条规定,山林组合的会计年度与政府的会计年度一致。第45条规定,组合须制订每个会计年度的事业计划和预算书,并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经过总会议决后得到中央会长的承认。第46条规定,组合为了实施第43条的事业,可以借入必需的资金。第47条规定:(1)组合长须根据章程之规定向监事提出决算报告书和事业报告书,并将其备置于主事务所。(2)组合的债权者和组合员可以阅览第1项的文件。(3)组合长须在第1项的文件中添附监事的意见书,并在向定期总会提出后取得其承认。
上一篇:韩国山林组合事业立法
下一篇:韩国山林组合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