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征地赔偿领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9页(254字)

香港《土地征用(占有权)条例》中规定,达成协议的或裁决的赔偿总额以及所有应付的费用和报酬,应从政府总收入中开支;局长可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通知,要求有权领取者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如没有人按规定期限内领取赔偿金额,局长应将此款项付给财务司;5年期限结束后,未付出的赔偿金或其部分应转为政府总收入。条例还规定,因土地被征用,而有权领取赔偿者如不在香港或无法找到,土地局长可指令将赔偿金交给他认为能适当代表有权领取者的个人,不论有无附带条件,该个人出具的收据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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