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征用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9页(343字)

香港《土地征用(占有权)条例》中规定:(1)符合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有关个人有权获得土地征用赔偿,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赔偿的权利主张。主张中,可以包括该所有人或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对其为争取赔偿的权利主张,而雇用职业人员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报酬而提出的权利主张。如局长和提出赔偿的权利主张的个人未能就赔偿数目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将该权利主张转交土地裁判所,按规定裁决应付的赔偿数目。(2)土地裁决所可根据权利主张人因征用所述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裁决应付的赔偿金额,并执行本条例确定的计算赔偿的有关规则。(3)在土地裁判所依本条例的规事实上就被征用土地决定应付赔偿数目前,土地局长可支付一定款项作为裁决赔偿的暂时付款,暂付款不带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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