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调配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3页(253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活双壳贝类吐沙时,一定不能造成产品的污染;吐沙设置必须使用主管当局认可的标准,应特别注意海水中的细菌和化学质量。(2)调配中心只可接受附有登记文件的成批的活双壳贝类,同时,来自同一个被批准的捕捞地区、暂养地区或净化中心。(3)调配中心必须有专用实验室,能检查贝类是否符合规定的细菌标准。(4)调配中心必须按规定保存贝类进行细菌学试验等资料,由主管当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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