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8页(527字)

加拿大长期以来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境内迁徙鸟类、海洋动物主要由联邦环境部土地、森林和野生动物局负责管理。加拿大野生动物保护现行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省际国际贸易管理法》、《迁徙鸟类条约》、《渔业法》、《林业法》、《国家公园法》、《加拿大野生动物法》、《加拿大动物健康法》。其中,《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省际国际贸易管理法》是1992年公布的。该法规定,禁止进口违反他国法律捕猎、拥有和运输的动物。依照法规规定,进口动物或者从一省向另一省运输动物,都必须有部长签发的许可证;禁止故意拥有违反本法进口或运输的动物;只有持省合法机构签发的许可证才允许向另一个省运输动物。根据法律规定,加拿大政府还制定《加拿大濒危物种条例》,对野生动物保护采取更加具体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政府制定《加拿大野生生物政策》,规定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单,要求加强各项有关野生动物法案的执法力度,严惩非法狩猎和非法交易,促进签订国际生物多样性条约。还规定,要加快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自然地域,到1996年底,联邦政府新建5处国家公园和3处海洋公园。到2000年,另建13处国家公园和3处海洋公园,将全国12%的地域划为保护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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