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哺乳动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9页(319字)
美国1972年发布、1984年修正《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禁止在美国司法权管辖下的人或船只在公海上骚扰、伤害、俘获或屠杀或企图骚扰、伤害、俘获、屠杀任何哺乳动物;禁止任何人员或船只在水体中或陆地上捕猎水生动物;禁止对水生动物、水产品及其器官的进口;凡违法的捕猎应受到民事和刑事上的惩罚;联邦商业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负责,可根据本法规定处理各种案件。该法规定,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必须特别关注保护鲸、海豚、海豹和海狮。在捕捉海洋哺乳动物上,应按授权命令执行,任何一个州都不能擅作规定。还规定,进口外国黄鳍金枪鱼之前,必须书面保证出口国也像美国一样有法律保护海豚,否则不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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