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动物保护协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8页(332字)
美国1965年发布《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规定美国内政部必须根据《清洁水法》审查和评价对有关在水域活动的许可证申请;鱼类及野生动物服务处应对任何情况下影响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指导;工程公司向国会申请项目资金时,必须先提交一份减轻对鱼类和野生动物损害的计划,如无国会授权,该公司无权根据《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实施这项计划;进行该项目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时,具体操作方法必须与鱼类及野生动物服务处共同制定;私营水源开发项目,私营清淤,填充海湾或河口项目首先必须满足《鱼类和野生动物协作法》的要求。另处,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联邦机构在采取某项行动前,必须先向鱼类及野生动物服务处了解该行动区域内是否有濒危物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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