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1页(339字)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省级报纸、广播和电视应当及时报道。《青海日报》收到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和决定的正式文本后,一般应当于15日内登载。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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