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1页(300字)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议题,作好准备,发言应当简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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