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用地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0页(189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78条规定:(1)对因执行第61条及第62条的规定占用土地而受损者予以补偿时,须与渔业生产者或欲获取渔业生产之批准者共同协商定出土地补偿数额。(2)当就第1项之补偿未达成或无法达成协议时,道知事可根据渔业生产者和欲获取渔业生产之批准者及受损者提出的申请,经市、道水产调整委员会的咨询后,调整并决定其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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