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损失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0页(304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75条规定:(1)因第20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规定之对获准从事渔业生产者的处分或第57条及第69条第2项规定之处分而受到损失者,可向国家申请补偿。但是因地方自治团体的需要而受到取消渔业经营权处分时,则可向地方自治团体申请补偿。(1975年12月31日修订)(2)对在成为第1项补偿之原因的处分中获取特别利益者,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可让其在所获利益的限度内全部或部分承担补偿额。(3)对渔业权的补偿标准、支付方法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另行规定之。第77条规定,对不交纳第75条第2项规定之补偿承担款者,按国税滞纳、地方税滞纳处理之例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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