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租税减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0页(294字)

韩国《水产振兴法》第14条规定,政府须采取法律上的必须措施,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租税:(1)对渔业用油类征收的油类税;(2)对进口渔船及物资、器材和水产用机械、资材所征收的关税;(3)对总统令规定的低所得渔业者、渔业从业者及国家予以特别奖励的渔业所征收的所得税。《水产振兴法施行令》第10条规定,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低收入渔业生产者和渔业从业者,视为沿海渔业中的渔家渔业和协同渔村契。第11条规定,依据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而由国家特别奖励的渔业,系指船尾式拖网渔业、金枪拖网渔业、金枪鱼组钓式钓鱼业及烽燧网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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