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发展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9页(186字)
韩国《水产振兴法》第11条规定:(1)政府须设置水产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水产业。(2)基金由下列各款资金组成:政府的资助;水产团体及个人的捐款;基金使用中产生的收入。(3)基金由水产厅长管理使用。(4)有关基金管理及使用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另行规定之。(5)关于基金的决算报告,准用《预算会计法》第43条及第8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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