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肥料公定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4页(275字)

韩国《肥料管理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可依据总统令规定,确定普通肥料各种类中所应含有主要成分的最少量和可含有害成分的最大量及其他必要事项的有关规格(以下称“公定规格”)。拟获得公定规格设定或副产品肥料指定者,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提出申请。农水产部长官拟设定肥料的公定规格和拟指定副产品肥料时,须审查该肥料的效力、经济性和推广价值等。农水产部长官拟设定、变更或废止肥料的公定规格或拟指定、废止副产品肥料时,须在其实施30日之前公告。该法规定,除普通肥料及副产品肥料以外的肥料,不得以贩卖之目的生产或进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