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财政援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9页(246字)
韩国《水产振兴法》第13条规定,政府对下列各款之一的事业,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提供补助金:(1)政府计划中的渔船建造、修理及进口;(2)渔业用机器的改良;(3)渔港设施的设置及整修;(4)渔场的设置及增殖设施的配备;(5)水产品的处理加工及流通设施的设置;(6)渔船、渔具及船员的灾害对策;(7)渔村指导及水产团体的培育;(8)资源调查及试验研究事业的开展;(9)技术的培训及普及。政府对各款之事业,也可向地方公共团体提供必要的事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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