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包装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1页(377字)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14条规定,在新加坡境内就任何包装、箱、盒或者其他物品存在合理的怀疑其正在、或者将要、或者最近已经违反任何命令的。条文出口、进口、沿岸运输、作出船只贮存装运,或者换装,由该包装、箱、盒或者其他物品:(1)可以由任何授权官员检查和搜查并且可以扣留直到掌管人同意检查和搜查而打开;(2)可以通过高级授权官员或者其命令打开以便检查的搜查;以包装、箱、盒或其他物品的现场掌管人应当在打开、检查和搜查时被提供了每一个合理便利为条件;或者(3)可由即将检查和搜查的授权官员予以标记、封锁、封签或者其他保全。任何非合法地雇用他人移动、打开、打破或者篡改保全任何包装、箱、盒或者其他物品的锁、签或者其他方式,属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经确认予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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