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立法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0页(694字)
进入20世纪,一些农牧业发展快的国家开始广泛地采用法律手段防范危险病虫害侵入。立法上,从针对某一种危险病虫害制定单项禁令,发展到采取综合措施,对可能带有危险病虫害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制定全面检疫的综合性法规。如英国于1907年制定《危险性昆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法》,1921年制定《植物检疫法》,1967年制定《植物保健法》。澳大利亚政府于1908年制定《家畜家禽检疫规章》,1975年制定《动物法》。新西兰政府于1908年颁布《家畜法》,1960年颁布《动物保护法》,1967年颁布《动物法》,1968年颁布《家禽法》,1969年颁布《动物医药法》。美国于1912年颁布《植物检疫法》,1944年颁布《生物法典》,1957年颁布《联邦植物保护法》,1970年颁布《关于水果和蔬菜进口检疫法令》等。日本1913年、1914年先后制定《出口植物检查证明规程》和《进出口植物检疫取缔法》,1915年制定《进出口植物管制法》,1950年制定《植物出口植物管制法》。在动物防疫方面,在1896年制定《兽医预防法》基础上,于1922年制定《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48年、1951年修订补充输出动物检疫规定。国际动植物检疫立法活动也十分活跃。为防止植物病虫害输入及蔓延,1914年,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等31个国家在罗马召开国际农业会议,通过《国际植物病理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在《葡萄根瘤蚜公约》修订文本基础上,于1929年4月在罗马签署《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79年6月联合国粮农组织批准《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