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废旧车辆处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4页(375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26条规定,从有效处理废物的意义出发,省环境条例制定进一步处理废旧车辆、工业废物和收集转运生活垃圾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1)在条例目录中指定处理废物方式的有关规则,以及建造和维修处理这些废物设施的规则;(2)条例中合作处理指定生活垃圾或目录中指定的企业废物的地区规定以及合作的规则,有关对地区的规定《共同规定法》第7条第2款第1句话应适用于必要的变更;(3)在企业外开展的处理废物活动的有关规则。对于适用第1款有关规则的政府机构,条例可以制定其必须落实第2款第1项规定的时间期限。第10.27条规定,按照第10.26条规定的有关规则可以包括储藏、加工、再生加工、或销毁省环境条例指定目录中的工业废物的禁令,或没有省行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收集或转运生活垃圾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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