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工业废物收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4页(445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21条规定,如果省环境条例中说明了工业废物有效处理的种类,或收集、转运生活垃圾超出了地区的意义,条例中可以制定收集此类废物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如果没有省行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所在省境内的许可证,则禁止收集的规定。这些规则也可以包括:(1)条例中指定的必须被收集的废物种类的收集方式的规则,或制定措施的规则,或地区或省的设施的保养和建造的规则;(2)在条例中地区间应合作收集指定目录中的废物并为完成此种合作制定规则;有关对地区的规定《共同规定法》第7条第2款第一句话适用于必要的变更。第10.22条规定,当依照第10.21条规定对申请许可证作出决定的时候,省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对有关省环境政策规划予以充分地重视。省环境条例制定关于某一申请提供资料、对申请的评估的规则,及对申请作出决定的规则,应尽可能地与本法的规定吻合,其执行条件是应将从保护环境的利益考虑替换成从有效处理工业废物或从收集、转运生活垃圾的利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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