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炭疽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2页(46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1.3条规定,进口反刍动物、科动物和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炭疽病症状;(2)装运前20天内,一直在无官方报道发生炭疽病例的养殖场内饲养;并且/或者(3)进行过疫苗接种,装运前不少于20天,但不超过6个月。第3.1.1.4条规定,进口动物饲料或土壤肥料用动物(反刍动物、马科动物和猪)源性产品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这些产品:(1)来自无炭疽病临床症状的动物;或(2)接受过能够杀死炭疽病杆菌芽孢处理。第3.1.1.5条规定,进口工业用动物(反刍动物、马科动物和猪)源性产品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这些产品:(1)来自在屠宰场屠宰,供人食用的动物;(2)生产动物的饲养国家存在保证发现炭疽疫情,对炭疽病发生饲养场进行有效检疫,且能够销毁炭疽病患畜所有部分的程序;(3)接受过能够杀死炭疽杆菌芽孢的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