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297字)

日本《森林法》第36条规定:(1)国家可以让因保安林的指定而受益的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者,在其受益的限度内,负担因前条的规定而应补偿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2)农林水产大臣,在前项的场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负担补偿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通知,其所负担的金额及缴纳日期和场所。(3)农林水产大臣,在收到前项的通知者过了缴纳日期仍未缴完同项的金额时,必须以催款信,指定期限,予以督促。(4)在受到依前项规定的督促者,在指定期限内没缴纳其应负担的金额时,农林水产大臣可以依国税滞纳处分的惯例将其征收。在这种场合,征收金的先取特权的顺位,仅次于国税及地方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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