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造林申报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2页(387字)

智利《森林促进法》规定:(1)土地所有者应参与国家的造林活动,事先必须向国家林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附上一份由若干名具有林业或农业学位的专家起草的有关造林用地的调查设计报告书。(2)当申请得到国家林业公司的许可后(一般在60天内),土地所有者还要在一年内向国家林业公司递交一份由若干名具有林业或农业学位的专家起草的造林计划书,计划书得到国家林业公司批准,造林申请人可执行造林任务。(3)凡属造林工作,最长应在5年内完成。(4)对未提出造林申请的土地所有者,国家林业公司有权指定土地所有者的某一块土地为宜林地。如土地所有者无意在其土地上造林,则可向当地法院起诉。国家林业公司根据法院裁定,可撤销其决定。(5)法院裁定时,土地所有者必须在限期内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补交以前因享有减税或免税的各项优惠而未交纳的全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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