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森林放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7页(311字)
阿尔巴尼亚《森林保护法》规定:(1)严禁在下列地区放牧:特种林;在树木平伐并自然再生的绿化区和林区,树苗长至1.5米时可放牧羊、猪,但放牧大牲畜要等树苗长至3米;进行自然再生的成年林;已经采伐和正在采伐的森林,直至形成森林的自然再生、树苗达到第2项规定的高度。(2)除已失去开发价值的森林和特定的灌木林外,严禁在一切森林放牧山羊。(3)允许放牧的森林面积由林业机关每年根据森林状况和管理计划确定;林业机关根据纳税情况发放森林放牧许可证,并指定放牧地点。(4)林业机关为放牧指定通向水源和牧场的道路,牧场的使用者必须在道路的两旁设置篱笆;设置篱笆的物资由林业机关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