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重划选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3页(438字)

台湾《农地重划条例》第2章中规定:(1)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因下列情况之一,可就辖区内的相关土地勘选为重划区,拟定重划计划书,报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农地重划:耕地丘形不适于农事工作或不利于灌溉、排水的;耕地散碎不利于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或应用机械耕作的;农路、水路缺少,不利于农事经营的;须新辟灌溉、排水系统的;农地遭受水冲、砂压等重大灾害的;举办农地的开发或改良的。上述农地重划的勘选,应兼顾农业发展规划与农村社区建设,可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2)农地重划计划书经主管机关核定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立即发布公告,如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半数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重划区土地总面积半数的表示反对时,该主管机关应修订重划计划书,重新上报核定,公告实施,土地所有权人不可再提异议。(3)为促进土地利用,扩大办理农地重划,上级主管机关可制定办法,奖励土地所有权人自行办理全部土地重划,其奖励事项适用平均地权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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