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重划工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4页(281字)

台湾《农地重划条例》第4章重划工程中规定,重划区内原有道路、池塘、沟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可因实施重划予以变更或废置。重划区内农路、水路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标准,及农路、水路建造物规格,由省(市)主管机关决定。还规定,重划后的农地丘块,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临路为原则,其标准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决定;重划工程的施工,应在重划区内主要作物收获后进行;重划区内应拆迁的土地改良物或坟墓,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及时予以公告,逾期不拆迁的,应代为拆迁。因重划而拆迁的,应予补偿损失,但违反公告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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