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规划审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5页(271字)
土地管理法第3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定:(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4)本条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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