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保护区公众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6页(487字)

法国1989年10月27日法令规定:(1)遵照《公用事业征用法典》规定的程序,省长下发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计划,供按照规定开展公众调查。(2)公众调查的始末手续在专区政府办理,实际调查在计划创建自然保护区涉及地区的各市镇的市政府进行。(3)被涉及土地的主人和实物权拥有人可以在调查登记簿上或使用挂号信件向省长或专区区长发表对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赞成或反对意见。土地主人或实物权拥有人在收到开展调查的省长政令和涉及到其他地块的文件编号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被视作对计划持赞同态度。(4)在公众调查开始后的2个月之内,有关市镇的市镇议会必须表示它或它们对划定计划的意见,否则,继续以下程序。(5)省长将调查报告和收集得意见上报负责自然保护的风景名胜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6)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计划涉及两个或数个省份的,各个有关省长分别征求本省风景名胜委员会的意见,然后将结果集中于负责集中领导的省长。(7)咨询程序结束之后,省长或负责集中领导的省长将包括同公众调查有关的文件、收集的意见随同他本人的意见上报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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