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1976年废物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4页(354字)
荷兰1976年《化学废物管理法》规定,排放废物者想要把化学废物和废油转交他人处置时,必须向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部长报告有关的情况细节,包括废物的组成、性质、数量和处置场所;化学废物和废油的贮存、处理、加工和分解,必须得到该部部长授予的许可证,才能处理废物。领有许可证者有义务向部长报告处理废物的详情。该法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化学废物和废油填埋在地下或堆放在地面上。无法采用其他方法(例如净化处理、中间贮存等)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经部长批准,方可用填埋法处置。该法还规定,有关部门执法的费用来源是向各类人员(包括领取许可证者)征收的税款。由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给那些负责处理废油和化学废物的个人或公司签发许可证。对那些不遵守环境法规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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