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振兴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7页(230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就家畜的改良、繁殖、保护,畜产品及饲料的供需调节,畜产品的流通与价格稳定及家畜卫生等畜产振兴问题,综合地制定和实施必要的计划与措施。(2)农水产部长官为了畜产品和饲料的供需调节和价格稳定,在认为必要时,须设定和公布畜产品与饲料的品种类别基准价格,并采取维持其基准价格的必要措施。(3)政府可在预算的范围内,为第1项及第2项规定之措施的施行而补助所需事业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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