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用词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7页(284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本法使用之用语定义如下:(1)所谓家畜系指饲养的、家禽及其他农水产部令规定之牲畜;(2)所谓种畜作为具有纯粹品种之特征的繁殖用家畜;(3)所谓畜产品系指由家畜中生产的肉、乳、蛋、蜜和他们的加工品、原皮(含原毛皮)、原毛及其他农水产部令规定之家畜的生产品;(4)所谓种畜业系指以生产、贩卖农水产部令规定之繁殖用家畜或种蛋为目的的总统令规定之规模以上的种畜饲养业;(5)所谓孵化业系指以贩卖为目的,通过人工孵化设施而生产幼雏的产业;(6)所谓畜产业系指总统令规定之规模以上的家畜饲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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