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市公园行为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2页(634字)

美国《纽约市公园与娱乐场地规章与条例》第3节规定:(1)当一个行为或活动的采取根据这些规章制度的有关项目办理准许证时,在未得到公园、娱乐局事务官本人或其权威性的代表的书面授权的同意之前,不得开始这个行为或活动。(2)准许证可按公园、娱乐局事务官合理规定的条款而签发,准许证对于行为或活动的授权范围严格限制在条款内容之内。这样的准许证可由事务官随时终止,并通知持证人。(3)欲领取准许证,须填写由公园、娱乐局准备并提供的表格,填写的内容应是该局认为适于审核及评价准许证申请书的材料。该局事务官可收下一定数目的准许证申请、颁发的管理费。(4)第4款公园、娱乐局事务官可要求持准许证者提供一保证书,该书即要保证完全遵守准许证所规定的条例与条件,提供某种类型的保证金或保险金,这是合理地保护纽约市免受私人团体各种索赔要求所必须的,到准许证期满时,如果确定持准许证者已不再遵守准许证上规定的条款与条件,或已触犯任何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则要按下面规章行事:收回为持准许证者与公园、娱乐局的活动的安全所提供的任何保证,市政府对给城市造成损失的各种行为,玩忽职守或触犯法律,保留在要求其必要的赔偿的权利;对于触犯法律的持准许证者和其代理人及雇员都负连带的法律责任,并应对其造成的损害交付给城市额外的改正或赔偿费用;对这些损害所课以的安全罚金及付款手段并不意味着执准许证者可逃脱由于其触犯了法律、法规、规章或条例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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