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市公园管理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2页(482字)

美国《纽约市公园与娱乐场地规章与条例》第1节规定:(1)局是指纽约市公园,娱乐局或所有的继任机构。(2)事务官即公园、娱乐局的局长或任何继任机构总执行官员。(3)公园意为对公众开放的公园、海滩、水域及其水下土地、池塘、海滨木板路、儿童游戏场、娱乐中心,和目前及以后在公园、娱乐局管辖、主管或支配下的所有其他的财产、装备、建筑物和设施。(4)公园街意为与任何公园相连的所有街道的整个宽度。(5)园路意为穿过公园或在公园内用作车辆交通的任何道路。(6)机动车辆即任何汽车、摩托车、机动脚踏两用车,或其他任何由达驱动的车辆。(7)游泳区域是指为游泳者使用的任何场所,它包括海洋上、海湾上的与游泳的海滨相连的1000英尺之内的水域及水下的土地,这些场所是在公园娱乐局局长的管辖范围之内的。(8)被批准的游泳海滨是指由卫生部门批准后由公园、娱乐局指定的这样的游泳海滨。(9)第14款木板路即专为徒步旅行而划出来的海边湖边,河边的散步场所。(10)第15款公园指示牌是指由公园、娱乐局正当地贴出的挂图、招贴、通告、招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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