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8页(977字)

对侦查中发现的有犯罪嫌疑而未经证实的人的辨认。辨认的主体是被害人或亲眼目睹犯罪过程的人。可以确定供辨认的人是否犯罪嫌疑人。按辨认的方法分为:

直接辨认法 即辨认人通过对供辨认人的直接观察或感知而进行的辨认。例如,直接观看供辨认人的外貌和动作姿势所进行的辨认;直接听供辨认人的谈话声音所进行的辨认等。直接辨认对供辨认人特征的感知比较真实全面,因此大多数辨认都采用直接辨认的方法。

间接辨认法 即辨认人通过某种中介物了解供辨认人的特征所进行的辨认。按中介物分为:

①照片辨认。 指利用供辨认人的照片进行的辨认。主要是在侦查人员已经发现了重点嫌疑人,但是,不具备直接辨认的条件下采用。一般把侦查范围内凡有作案嫌疑的人的照片收集起来让辨认人从中查认;或者把重点嫌疑人的照片按混杂辨认规则放在一起让辨认人辨认。照片辨认的关键是照片本身的条件。辨认照片应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供辨认人的特征,拍摄的时间应尽可能接近辨认人与辨认客体接触的时间。一般来说,彩色照片优于黑白照片;单体照片优于多体照片;正面照片优于侧面照片;标准照片优于艺术照片。

②录像辨认。 指辨认人通过观看有关嫌疑人的录像片进行的辨认。它既具有直接辨认的直观性,又具有照片辨认的方便性,而且有利于消除辨认人的顾虑和紧张心理。其做法是侦查人员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录像,然后让被害人或目睹人就录像进行辨认。摄制辨认录像时要保证画面清晰,防止影像失真。

③录音辨认。 指辨认人通过录音进行的辨认,辨认的客体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录音辨认的运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绑架、敲诈勒索等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让有关群众对犯罪人作案时的电话录音进行辨听,以查明犯罪人的身份;另一种情况是在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人的语音特征印象较深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嫌疑人后将其讲话声音录下来,供被害人或目睹人辨听。制作辨认录音时,要注意录音的清晰度和录音条件的一致性。例如,犯罪人是通过电话传递声音的,辨认录音也应通过电话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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