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7页(1348字)
第二十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发给代表,或者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向主席团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
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省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抓紧认真办理,一般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承办机关和组织的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