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6页(754字)

第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1964年12月,法定任期4年,实际任期10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共3040人,其中中共党员1667人,占54.8%,民主党派565人,占18.6%,无党派人士808人,占26.6%;工人175,占5.8%,农民209人,占6.9%,解放军120人,占4%;少数民族373人,占12.3%,妇女572人,占17.8%。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15人,朱德为委员长,委员96人。第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大只召开了一次会议,即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书面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宋庆龄、董必武为副主席。选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决定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从1966年5月开始,由于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从1966年7月7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了活动,直到1975年1月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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