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6页(343字)

斐济1979年颁布《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规定:(1)任何授权渔业官员在斐济渔业水域内,可以随时要求持有许可证渔船的船长或其他任何船员,向他通报有关情况,出示捕捞日志;有权对违反许可证规定者作出船上设备封存或在岸上卸的说明。(2)每位在斐济渔业水域上持有许可证的渔船船长应允许授权人员上船或下船,全面了解船上的设备、记录、文件以及所有渔获物,允许其进行取样,为其提供膳食和住宿。(3)在斐济渔业水域,每位外国渔船船长或船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受权人员的安全,并遵守授权人员发出的每一个指令或要求。(4)由国家渔业官员对任何外国渔船上的任何人发出的照会、其他文件或通报,不受任何传递方法的限制,送给该船所属国的国家渔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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