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鸟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7页(187字)

台湾《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规定,鸟类包括鸽及其他飞鸟与其卵。进口之鸟类,应检附产地政府检疫机构签发之检疫证明书,证明输出前经兽医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无瘟、新城鸡瘟、鹦鹉病及其他经指定之疫病。进口之禽鸟类,不得接种任何疫病之疫苗。进口之禽鸟类,应使用清洁并经消毒之容器加封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鸡瘟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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