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林业技术指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0页(241字)
韩国《山林法》第10条规定:(1)为了专门负责林业技术指导及普及事务,山林厅长应依据总统令规定在山林组合、山林组合中央会中配置林业技术指导员。(2)山林厅长为指导关于营林计划的制订及施行事务,依据总统令规定,应在汉城特别市、釜山市、道、市、郡、区及营林署及其管理所或山林组合、山林组合中央会里配置营林技术者。(3)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及道知事在制订营林计划及施行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总统令规定,命令山林所有者雇佣营林技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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